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石政行复[2016]46号
申请人:石家庄××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边××,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家庄藁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袁××,职务,区长
第三人:藁城区××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藁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于2016年 4月1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藁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依法确定涉案争议土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申请人。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三人虽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但申请人申请的是土地所有权确权,不是土地使用权确权,被申请人应当审查涉案争议土地是否已经被依法征为国有,从而确定该地块是国有土地还是申请人所有的集体土地。以案中证据判断,该地块从未被依法征为国有,申请人请求确权的争议土地面积有30亩左右,第三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使用面积只有12.48亩,其余的十七亩多地并未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本案从申请到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耗时六个多月,在此期间,第三人已正式答辩,被申请人的职能部门藁城区国土局也已完成所有证据和事实调查工作,本应依法作出土地确权决定,被申请人却作了一个不予受理决定,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错误的,应当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确定涉案争议土地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为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第三人与陈村的争议土地于1986年被依法征收为国有,用于建设××乡政府。1993年藁城市土地管理局为第三人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三人合法取得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因此,答复人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仅就国土部门向同级政府提出受理意见的时间进行了限定,但并未规定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时间,因此,答复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并未违反法律的程序性规定。
第三人称,第三人与××的争议土地于1986年被依法征收为国有,用于建设××乡政府。1993年藁城市土地管理局为第三人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三人合法取得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因此,答复人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仅就国土部门向同级政府提出受理意见的时间进行了限定,但并未规定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时间,因此,答复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并未违反法律的程序性规定
经查,2015年10月8日,石家庄市藁城区××村委会向藁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请求依法确认原××公社1970年代建设公社大院、公社卫生所、制糖厂和地段医院等占用的××耕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陈村村集体,藁城区国土资源局在经过审查后,发现所争议土地已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并非土地权属不明。2016年3月27日,藁城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藁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藁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