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查询
 
 首页→ 互动专栏→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石政行复〔2015〕291号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5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石政行复〔2015〕291号
 
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石城管罚字(2015)第2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石城管罚字(2015)第2104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15年8月21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公共设施排放污水为由,对申请人处以8万元人民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处罚主体依据不明,是否有处罚权未明确告知申请人。且执法人员没有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证,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的排水地点原有排水许可证,申请人也曾向被申请人提出重新办理许可,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办理,现排水状况与之前并无区别,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大额罚款显失公平。综上,被申请人没有查清事实,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无效。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为处罚主体的依据。《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试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处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明确指出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试行)》第五条规定,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排水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石家庄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中明确,自2013年起,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所涉及到的行政处罚项均以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名义作出。关于申请人提到的被申请人是否有处罚权没有明确告知的问题。《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试行)》在报纸网站和新闻媒体都有公告和播出,且在执法前期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中已经告知其行为违法的法律依据。二、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出示了执法证,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记载,执法人员靳姜维、席志群先后出示执法证,且被询问人李某某(申请人项目经理)对询问笔录认可属实并签字确认。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也向其出示过执法证并表明了身份。三、申请人提出的排水地点原有排水许可证。依据《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被申请人核实,申请人并未提供过申请的相关材料,其未办理过排水许可手续。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处以八万元的处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符合法律依据。
经查,2015年5月1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申请人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公共设施排放污水,于2015年5月20日向申请人下达了石城管责改字(2015)第210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15年6月9日,被申请人予以立案。2015年8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了石城管告字(2015)第2104号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2015年8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石城管罚字(2015)第2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石城管罚字(2015)第210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石城管罚字(2015)第2104号行政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