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了基本养老保险,还有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是什么,如何缴纳,退休后如何领取……《实施意见》都进行了明确。
缴纳:单位缴8% 个人缴4%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按8%缴纳,个人按4%缴纳。
职业年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一并征收,划入同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在国家调整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时,按照国家规定统一调整。
职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按照实施意见,职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组成。职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转移:职业年金可转移
按照规定,对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工作人员,跨制度、跨统筹范围和在本级统筹范围内由全额供款单位变动为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时,转移时其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部分(含利息)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后,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领取:退休后可按月领取
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在职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管理:集中委托投资运营
据悉,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归集的职业年金基金,在国家出台归集办法前,按月逐级全部划入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设立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由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全省可以建立1个或多个职业年金计划,按计划估值和计算收益率,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时,实行全省统一收益率。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受托人签订全省的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委托管理合同。职业年金计划受托和计划委托管理合同由受托人报省人社厅备案,省人社厅于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给予职业年金计划登记号。职业年金计划名称、登记号及投资组合代码,按规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