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办发〔20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的意见》(石发〔2016〕24号)精神,规范省级以上开发区托管工作,建立开发区托管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开发区发展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省级以上开发区”是指石家庄市范围内经国务院或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二条 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的有关指示精神,按照规划及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产业布局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社会事业一体化、领导体制一体化的要求,通过从总体上对发展空间的重构、拓展和优化,在整个区域范围内实现产业定位高端化、土地利用集约化、建设规划统一化、发展环境人性化、空间形象现代化、园区功能一体化的总体发展目标。
第三条 开发区托管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立足长远发展,坚持规划先行,强化科学规划引领,统筹考虑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促进开发区创新发展。
(二)坚持产业配套。以开发区主导产业为发展基础,提供丰富产业配套服务,完善延伸产业链,实现开发区产业集聚、集群发展。
(三)坚持绿色发展。科学统筹县域经济产业布局,优先保障优质项目落地需求,巩固和提升开发区生态优势,实现开发区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
(四)坚持融合发展。加强开发区与行政区融合发展的探索研究,厘清两者之间事权关系,理顺运行机制,推进开发区产城融合发展。
第四条 市投资促进局、市科技局分别为全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开发区托管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申请托管,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出托管申请的开发区原批准规划实际可利用面积开发已完成70%以上,或者因产业链延伸和配套确实需要新的发展空间;
(二)托管区域选址科学合理,交通方便,位于当地政府确定的发展区域,有明确的四至范围、规划面积和产业发展规划,发展前景广阔(供新上项目用地面积不应少于托管区域规划面积90%以上);
(三)开发区托管规划可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四)不符合进入开发区条件的项目,不应列入托管区域规划范围;
(五)托管后,开发区总体涵盖片区总数须控制在4个以内。
已经市政府批复但目前管理主体缺失的工业区,可申请纳入省级以上开发区托管范围。
第六条 托管审批事项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编制开发区托管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开发区所在县(市、区)政府组织当地发改、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就托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生态等要求进行研究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二)提出托管申请。各县(市、区)政府向石家庄市政府提出托管申请,市政府批转市投资促进局(涉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托管的,批转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对申请托管区域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和提出意见。市投资促进局(或市科技局)综合各部门意见后,向市政府提出书面请示,对具备托管条件的由市政府批准托管。
(三)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局会同市规划局根据批复文件核定四至范围。开发区组织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环保厅提出审查意见后,作为下一步开发区编制总体规划的主要依据之一。市投资促进局根据市政府批复文件起草备案申请,向省商务厅进行备案(涉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托管的,由市科技局起草备案申请,向省科技厅进行备案)。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开发区托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开发区申请托管的请示;
(二)开发区托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开发区基本概况。包括开发区原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情况、产业发展情况和主要经济指标情况、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托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2、总体框架规划构想。包括托管区域选址位置、四至范围、产业发展规划及功能区块布局等内容,重点说明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情况;
3、托管实施方案。包括用地规模、用地范围、占补平衡、村镇划归、事权利益分配等内容;
4、托管后的经济预测效益和风险预测评估。
(三)各县(市、区)发改、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书面论证意见;
(四)市政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北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托管申报工作,由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向市政府直接申报。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托管的开发区,要以托管为契机,确立新目标、谋划新思路、建立新机制、实施新举措、争创新优势、促进大发展,切实提高托管实效。
第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托管的开发区,要加强托管区域管理,健全数据指标体系,厘清与托管行政区之间事权关系,进一步强化开发区的经济发展职能,突出主责主业,其社会管理职能原则上由当地政府或职能部门负责。理顺运行机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招商。
第十一条 市投资促进局、市科技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环保等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促进开发区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投资促进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