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督促约束,以及公开等进行了规范。具体内容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重要性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规范性文件公开是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保障,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各级行政机关不断加大规范性文件公开力度,公开制度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但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认定不清、“三统一”制度落实不到位、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等问题。通过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审查程序、标识要求、公开形式和监督方法,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规范性文件不公开、迟公开、公开不全等问题,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健全“职责清晰、审查严格、程序规范、标识统一、督促有力”的公开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确保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准确、全部公开。
二、规范性文件公开的要求
(一)准确认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不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工资福利等文件。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进行认定,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指定认定机构,建立认定机制,对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进行准确认定。
(二)明确规范性文件发文主体清单。规范性文件是制定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的重要依据,无制定权的机关不得制发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编制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未列入清单的不得制定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标识制度。规范性文件统一标识,既可以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识别,便于查询,也可以让制定机关的信息公开机构对规范性文件依编号顺序做到全面无遗漏的公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按照“石政规〔20××〕×号”的格式统一编号。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参照市政府编号规则,对本级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编号,在2018年2月起实施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制度。
(四)严格公开的形式和时限。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但实施日期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应在实施日期前向社会公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后,由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协调在市政府网站开辟“规范性文件”专栏公开,并根据实际需要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开。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对照市政府网站的公开形式,在本级政府网站开辟专栏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在部门网站上开辟专栏公布,部门没有网站的,应当纳入本级政府网站的规范性文件公开专栏,统一公开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要在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开,并做好解读工作。同时要发挥政府公报标准文本作用,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做到应登尽登,为公众查阅、司法审判等提供有效的标准文本。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督促约束机制
(一)明确公开责任。制定机关是规范性文件的公开主体,也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将规范性文件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管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具体抓落实,做到每个环节都有责任单位,事事有人负责,不断提升规范性文件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优化衔接机制,从文件起草、规范性文件认定、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审核到向社会公开发布、备案都要流程顺畅、时限明确。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对计划在新闻媒体上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要早告知、早协调。加强与同级党委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协作,做好规范性文件解读、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等工作。
(三)及时准确报备。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后,按照有关要求在15日内向上级政府、30日内向同级人大进行备案。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后15日内应当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后10日内,由市政府办公厅提供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部门提供文件制定说明,移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进行报备。各县(市、区)政府及市属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报备工作,明确报备单位及责任,做到及时报备、有件必备。
(四)强化监督考核。加强日常监督,市政府法制机构、政务公开机构要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将制定机关发文目录与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比对,发现应当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未公布的,督促制定机关限时公布;发现规范性文件统一标识不规范的,督促制定机关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改正;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不及时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提供文件制定说明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将规范性文件公布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在考核指标体系中设置一定的分值,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和情节,减扣相应分值,确保规范性文件公开和备案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