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司法部政府网
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印发了《意见》,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出台《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宣传法治、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职责使命。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76.6万个,人民调解员366.9万人,每年化解矛盾纠纷900万件左右。长期以来,广大人民调解员牢记使命、扎根基层、无私奉献,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人民调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意见》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亲切关怀。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些都对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意见》强调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推动、择优选聘、专兼结合、分类指导,优化队伍结构,着力提高素质,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保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这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问:《意见》提出要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请问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既可以兼职,也可以专职。目前,全国兼职人民调解员有317.2万人,占总数的86.5%;专职人民调解员49.7万人,占总数的13.5%。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调解工作范围不断扩大,已经从婚姻家庭、邻里等传统矛盾纠纷向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等行业专业领域拓展,这些矛盾纠纷类型多样、专业性强,需要有一支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对此,《意见》要求,注重选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意见》强调,要在积极发展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同时,大力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对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提出数量要求。其中,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问:新时代新任务对人民调解员能力和水平提出更高要求,《意见》采取哪些措施来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
答:《意见》从加强人民调解员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培训两个方面对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提出了要求。《意见》强调,要加强人民调解员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党的建设。《意见》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培训责任提出了要求,明确坚持分级负责、以县(市、区)为主,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在培训内容方面,重点开展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在培训形式方面,采取集中授课、研讨交流、案例评析、实地考察、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形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同时要求,依托有条件的高校、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开发人民调解员培训课程和教材,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质量评估体系。
问:《意见》对加强人民调解员的管理作出哪些规定?
答:《意见》明确要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不同特点,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在健全管理制度方面,《意见》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聘用、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建立人民调解员名册制度,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定期汇总人民调解员基本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人民法院,方便当事人选择和监督。建立岗位责任和绩效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在完善退出机制方面,《意见》要求,对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人民调解员,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对发生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能胜任调解工作等情形时,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督促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问:《意见》对加强人民调解员工作保障提出哪些要求?
答:做好人民调解工作,需要人民调解员的无私奉献,也需要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有力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责任。为强化政府的保障责任,《意见》明确,地方财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对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要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同时,对设立单位的保障责任,《意见》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为依法落实人民调解员抚恤政策,《意见》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人民调解员需要救助的情况,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待遇。为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人身保护,《意见》强调,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员协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