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石政行复[2016]92号
申请人:李××,女,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
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7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于2016年 8月2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父亲李××是石家庄市北高营新村村民,其在本村拥有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和房屋。因北高营旧村改造项目,其拥有的合法房屋面临征收,为核实房屋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向被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具有在15个工作日内公开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属行政不作为行为。
被申请人称,2016年7月25日,我局收到李××关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旧城改造项目一书两证及申报材料的信息公开申请邮寄件。8月1日,我局工作人员与李××电话沟通询问详细信息,核实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资料。此后,我局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于8月29日将答复文件及相关资料邮寄至李××地址。
经查,申请人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2016年8月29日,被申请人将答复文件及相关资料邮寄给李××。
本机关认为,2016年8月29日,申请人经补正后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6年8月31日本机关决定受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本机关受理前已作了答复,履行了相关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