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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表决通过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8日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在4月25日闭幕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与会人员表决通过了《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就文明行为进行立法在我省还属首次,该《条例》将经由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实践证明,精神文明建设除了思想教育、宣传引导外,也应当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来同步推进,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非常重视文明行为立法工作,认为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纳入法治轨道,规范城市文明行为是一项关乎长远的系统性工程。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将《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列入了2017年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公共文明行为立法工作,对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多次赴外地学习先进经验,采取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和实地调研等不同方式征求意见、建议200余条,有效把握了规范不文明行为之脉。
    该《条例》紧紧围绕市委关于创建文明城市和建设全国文明城市的中心工作,通过规范市民的公共文明行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城市整体文明程度。根据我市文明工作管理实际,《条例》明确了立法目的、组织领导机构、文明行为准则、执法部门职责和执法保障措施等内容。为了更好地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公共秩序,注重倡导社会公德,鼓励市民在公共场所践行文明行为,同时谴责制止各种传统陋习和不文明行为。《条例》规定了十项文明行为准则,倡导鼓励了六项文明行为,规定了应当禁止的十五条不文明现象,规定了建立健全公共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
    该《条例》中,我市参考杭州、贵州等地的做法,改变单纯运用经济处罚手段的做法,建立不文明行为信用惩戒和适当范围内提醒等制度,既重视罚“里子”,也重视罚“面子”,提出了“对不文明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违法行为事实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时限内,利用大数据新媒体信息提醒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理,并纳入政府相关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