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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协石家庄市委员会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251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3日
 

 

市法制办提案字(2017)第1号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尽快为文明行为立法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院令第322号)第二章立项的有关规定,我市政府规章的制定通常在每年年底前由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下级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向市政府报请立项,并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法制办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定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您所提出的尽快将文明行为立法列入立法规划可由该项工作的主管单位(如:市文明办)按规定报请立项。同时,就您提及的深圳、武汉、杭州、青岛、宁波、厦门等城市就文明行为立法的情况,我们也专门做了了解,截止目前,我们国家已出台的文明行为专项立法,均为地方性法规,《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规划权限在市人大,由市人大征集、研究、确定方法项目。我们将积极向市人大反映您的提案建议,争取早日列入立法计划。您也可关注一下市人大征集立法项目的有关消息。
前不久,国务院就《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修订进行了书面征求意见,68日又邀请了河北省法制办、天津市法制办、北京市法制办、games48365365、廊坊市法制办召开了立法座谈会;同时,《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已于5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71日起施行。上述两个法规对立法程序又做了进一步(拟)修订完善(其中也包括您关注的让公众参与、调研、论证、听证等环节),以推进立法的科学化和精细化。立法实践中,我们会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规定,以提高立法质量为中心,扎实做好每个环节,正象您说的那样,努力使我市的立法更加“接地气”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更加符合石家庄的实际!